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甲○○│台新國際商業│93年9月30日│10,000元│LC0000000│││││銀行蘆洲分行│││││├──┼─────┼──────┼──────┼─────┼─────┼──┤│2│甲○○│台新國際商業│93年10月31日│3,000元│LC0000000│││││銀行蘆洲分行│││││├──┼─────┼──────┼──────┼─────┼─────┼──┤│3│甲○○│台新國際商業│93年12月31日│7,000元│LC0000000│││││銀行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