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順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5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田順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田順毅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間至100年1月12日間,先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手法,分別竊取 胡富美劉昌榮百健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進惠羅美船 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並將所竊取之物品載至不知情之 涂森雄 所經營設在新竹縣○○鄉○○路○段○○○號對面之明廣企業社,變賣後供己花用。嗣經警於100年
2月14日晚間8時20分持拘票在田順毅位於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之處所將其逮捕,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犯罪事實│被害人│主文罪名及宣告│││間│││刑│├──┼───┼───────────────┼───┼───────┤│一│99年10│田順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胡富美│田順毅犯竊盜罪│││月間之│竊盜犯意,從未上鎖之門進入新竹││,處有期徒刑肆│││某不詳│縣○○鄉○○路○○○號無人居住之││月;如易科罰金│││時間│屋內(侵入住居之部分,未據告訴││,以新臺幣壹仟││││),徒手竊取馬達1具及鋁製紗窗││元折算壹日。││││1面,價值約計新臺幣(下同)5,││││││000元。│││├──┼───┼───────────────┼───┼───────┤│二│99年12│田順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劉昌榮│田順毅犯竊盜罪│││月間之│接續竊盜犯意,接續3次在新竹縣││,處有期徒刑肆│││某不詳│湖口鄉 德盛村德盛 97之30號廢棄之││月;如易科罰金│││時間│卡拉OK店內,共計徒手竊取冷氣、││,以新臺幣壹仟││││電線和鋁窗等物,價值約計10,000││元折算壹日。││││元。│││├──┼───┼───────────────┼───┼───────┤│三│99年12│田順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陳進惠│田順毅犯竊盜罪│││月間之│接續竊盜犯意,接續2次在座落新││,處有期徒刑肆│││某不詳│竹縣○○鄉○○村○○鄰○○段474││月;如易科罰金│││時間│、476地號上之百健興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仟││││工廠店內,共計徒手竊取消防設備││元折算壹日。││││、窗戶、大門等物。│││├──┼───┼───────────────┼───┼───────┤│四│99年12│田順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羅美船│田順毅犯竊盜罪│││月間至│續竊盜犯意,接續3次在新竹縣湖││,處有期徒刑肆│││100○○○鄉○○村○○○街旁之豬寮內,││月;如易科罰金│││1月12│共計徒手竊取鐵材1批,價值約計││,以新臺幣壹仟│││日│500餘元。││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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