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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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2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皓竊盜,累犯,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嘉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183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徒刑執行完
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其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案件,與
本案竊盜罪之犯罪態樣、罪質不同,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被告犯罪動
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所竊物品經濟價值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因犯竊盜罪所得之財物,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竊得之財物│價值(新臺幣)│
├──────────┼───────┤
│「大鵰蔘茸藥酒」1瓶│75元│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920號
被告陳嘉皓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市○路0號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皓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6月20
日下午5時7分許,在 陳書桓 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大鵰蔘茸
藥酒1瓶(價值新臺幣75元),得手後將該瓶藥酒攜帶至上
開超商之休息區內飲用完畢後離去。嗣上開超商店員 郭家興
發現店內休息區地板上有破裂之酒瓶,遂通知陳書桓,經陳
書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書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嘉皓並無居處可供傳喚到庭,惟其於警詢中對上揭犯
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陳書桓及證人郭家興於警詢時
指訴及證述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監視器影像擷
取照片4張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
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檢察官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容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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