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130號

聲請人甲OO

相對人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以有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暫時處分,然除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外,並無本案繫屬於本院審理,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因本院尚未受理該等非訟事件,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