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劉其書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主
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號」,有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又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
提之證據亦難認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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