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張津瑜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王祖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3年8月1日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
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加州健身俱樂部)訂立「會員
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繳交新臺幣(下同)88
,888元會費予加州健身俱樂部,成為其永久終身無限卡會員
,每年只要繳納清潔費用88元即得享有會員權益。嗣被告於
99年10月1日承接加州健身俱樂部之業務,並承諾履行系爭
契約,惟原告於入會後,加州健身俱樂部均會按時以書面通
知原告續約,被告既承接系爭契約,理應遵循相同方式,然
被告並未以書面通知原告續約,原告因忘記繳納88元清潔費
用,遭被告以此為由拒絕原告使用健身房。原告向被告請求
回復終身會員資格遭拒,惟被告未盡催告履行義務,逕以原
告未繳納88元費用為由拒絕履行義務,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原告於93年8月1日向訴外人加州健身俱樂部購買「預付型會
籍-12個月會籍」,雙方簽訂會員協議書,此會籍具有固定
期限,原告所支付之費用乃係預先繳付該固定期限內(12個
月)之全部費用,於固定預繳期間屆滿時,賦予會員以非常
優惠價格購買新一年期會籍之權利,會員如於每年契約屆期
後,依約續約,以達實質上獲得終身會籍之權益。該會員資
格並非終身未訂期限,否則無須於預繳期間屆滿後,每年依
據「會籍明細」內續約方案88元所載固定金額繳費,始能更
新會籍之有效期限。且系爭契約之「會籍條款與條件」第5
條明確載明:「預繳型會籍」之會員,得於預繳期間屆滿日
後,依據「會籍明細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續約方案)更
新會籍之有效期間。是可知欲延續會籍者必須在「續約費用
繳款日」當天或之前簽署1份新的會籍協定書及繳付「續約
費用」以延續會籍。
㈡本件被告乃延續訴外人加州健身俱樂部與原告之續約方式,
原告每年均依約進行續約,其所簽署之契約內容均明確載明
「會籍開始日」與「會籍到期日」,原告須於續約到期日(
預繳期間屆滿日)或之前,辦妥續約程序並繳納年費88元之
程序,俾以延續會籍。被告遵循原契約允許會員於「續約到
期日」後之90天寬限期內進行續約,然原告並未依原契約之
本旨於最後期限內進行續約,致會籍確定被永久終止,無從
行使會員權利。原告未於契約到期日與寬限日前進行續約致
會籍終止,其不能續約乃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被告並無剝
奪原告續約權利之情事。
㈢另原告主張被告未按正常程序書面或電話通知繳交費用而片
面終止原告終身會員資格云云,惟原告所購買之會籍已有固
定期限,於該固定期限屆滿時契約即應自動終止,況契約中
並未特別約定被告有主動通知原告繳交續約費用之義務,原
告仍應自行遵照契約約定向被告提出續約申請,始得更新會
籍之有效期間。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於93年8月1日與訴外人加州健身俱樂部訂立如被證一
所示之會員協議書(即系爭契約),由原告繳交88,888元會
費予加州健身俱樂部,成為其會員,嗣被告於99年10月1日
收購加州健身俱樂部在台業務,而承受系爭契約之債權債務
關係。又原告所簽訂最後一次會籍協議書係如被證二所示之
會籍協議書(下稱續約合約書),而原告並未於「續約費用
繳款期限」內繳納88元費用;另被告則未於上開繳款到期日
之前或之後,通知原告繳費以續約等情,有被告西門分公司
104年1月8日函、會籍證明、會員卡、會員協議書、續約合
約書、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104年7月22日
函暨所附資料、被告公司104年7月22日函暨所附資料等件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7、11、12、40至43、58至59、61至66頁
),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惟原告復主張系爭契約係終身會員籍,及被告未依約以書面
通知原告續約,未盡催告義務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茲查,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本件
原告既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契約之給付義務,即係主張被告應
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則就兩造契約債之關係有效存
在、被告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致原告受有損害及被告有
可歸責性等要件,即應舉證以實其說,合先敘明。
㈡觀諸系爭契約即如被證一所示之會員協議書,係採用手寫方
式填載會員個人資料,其右上角之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原告
簽名之處為「預繳型會籍」,會籍內容載明「InfinityVIP
AllCLUB12momth.MAYRENEWALAT$88NTPERYEAR」等
文句,亦即「無限卡會籍。不限會所,不限時段。12個月後
,每年:88元」;會員協議書第2頁「會籍條款與條件」第5
條約定:「於“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標示為“預繳型會籍
”之會員,得於該欄位所記載之預繳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指定
之會所。而於預繳期間屆滿日後,該會員得依據於“會籍種
類與內容”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等旨
,姑不論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其會員資格為終身未定期限一
節是否有理由,然原告確實未於有效期間內依約繳納費用88
元,則被告在原告依約繳納88元費用前,拒絕原告行使會員
權利,尚難認有何違約之情事。
㈢又原告並未舉證依系爭契約被告有通知之義務,況依續約合
約書之「會籍的條款與條件」第3條約定:「某些會籍類型
可在期滿時按規定的續約費用延用會籍。如果您擁有此類會
籍,則『續約費用』和『續約費用繳款日』會在上述的『會
籍詳情』中註明,您必須在『續約費用繳款日』當天或在之
前簽署一份新的會籍協定書及繳付所需之續約費用以延續會
籍。您延續會籍時所應簽署之新會籍協定書將以續約時加州
健身所使用之會籍協定書版本為準,但您於首次購買會籍時
會籍協定書上所載關於『續約費用』仍持續有效,不會受新
會籍協定書條款之影響。新會籍協定書條款將自其記載之『
開始日』起生效。任何具續約權利之會籍,若未在『續約費
用繳款日』以前完成續約手續均將自動失效。加州健身允許
在『續約費用繳款日』後有90天的寬限期,您仍可在此期間
以上述方式延續已過期的會籍。未在該90天寬限期內續約的
任何會籍將永久地在『到期日』終止且不可再續約。為避免
疑義,請注意加州健身沒有義務或責任向您發出任和有關延
續會籍的通知或提醒」等旨(本院卷第42頁背面),則原告
主張被告有通知義務,與上述約定內容不符。縱認訴外人加
州健身俱樂部前曾寄發書面為續約通知,此僅屬服務客戶積
極之舉,尚難認訴外人加州健身俱樂部有將主動寄發續約通
知加入契約內容之意。
㈣綜上,本件原告既未主張其有解除或終止系爭契約,亦未能
就被告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被
告退還原繳納之會費88,888元,尚嫌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8
8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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