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反訴原告  陳榮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葉慧清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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