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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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廖筆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
玖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