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廖筆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
玖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