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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