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為裕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為裕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以95年度士簡字第1614號(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373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於98年9月1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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