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服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六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一份,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為證,足堪信實,且核受刑人所犯附表之數罪,亦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