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72號、95年度毒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初步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淨重為0.16公克,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95年度毒偵字第819號卷第11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4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