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邱淦城花蓮縣壽豐鄉農會│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壹拾陸萬叁仟捌佰│FA二0七五二0│2766││││││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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