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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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謝惟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雖設於新北市○○區○○
路○○○號8樓(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但其住所仍位於
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5、27頁
)。復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國道三號82公里800公尺處
,屬新竹縣○○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酌被告
應訴之便利性,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