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温薇霖
被告 葉書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迪群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