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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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之自白,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㈢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酒精測試值三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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