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О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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