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何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貸款債務,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於民國98年9月8日將其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以存證信函方式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
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以致應送
達之函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至今仍設籍於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
00號之13,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掛號信函予相
對人,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乙情,有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書、信封及掛號信
函等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
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而經該
分局派員前往該址實地查訪後,未發現相對人居住於該址,
且該址居民 詹金繪 表示相對人3、4年前已搬離該址,不知相
對人現住何處,也無法聯絡等語,有該分局103年1月2日嘉
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
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故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