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振威
被 告 張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振威
被 告 張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