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振威
被   告  張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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