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楊建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59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楊建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59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