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文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仁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2年12月5日寄存於
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
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7日
發生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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