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河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225號、105年度偵字第1455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河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湖簡字第69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審易字第973號),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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