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債權人 梅雅軒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榮達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達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陳榮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陳榮達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106年5月16日二次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陳榮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分別於106年4月24日、106年5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以戶政人員拒不核發為由而具狀陳報無法提供,併請求本院再次發函通知命戶政機關提供,惟縱如此,本院亦無法特定債務人陳榮達為何人,也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榮達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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