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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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債權人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曾瓊英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郭曾瓊英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91年6月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