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汪賢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玖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圓伍仟陸佰陸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拾陸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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