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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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滄照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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