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于志良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甲○○之羈押。查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依法逕行拘提被告後,聲請本院羈押獲准,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訴,經本院於同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