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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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范道南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范道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范道南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前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民國(下同)七十六年十月九日以府教學字第一二0三七三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一冊第一六頁一四七號),茲因基金會之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董事會議決修正通過如附件,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件、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件、修正前之捐助章程一件、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一件、章程修訂對照表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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