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所載八千三百七十四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一百三十六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十八元││├─────────────┼─────────────┼──────────┤│共計│八千三百七十四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