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于志良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 右列被告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二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乙○○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續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乙○○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