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度第一0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0三號),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 伍年 ,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七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
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