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四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陸炎榮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