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二號
原告敬嘉製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洸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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