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訴訟代理人 張惠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連帶債務人 李志強 、李
明訓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惟上開債務
人即被告李志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萬3,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
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