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順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4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7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惟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粘嫦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