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22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蔡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之款項,惟被告目前設籍於高雄市○○區○○路○○巷
○號(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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