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上訴人 江俊威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8、146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訂於113年8月15日宣判;因同年8月2日新增施行「詐欺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移列為第19條,並增訂第25條應於「裁判時」適用之義務沒收規定。因此,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