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慶宏(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7月22日113中分慧刑善113聲968字第07001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至153頁)。爰審酌受刑人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簡源希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慶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至106年9月29日104年10月31日至106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60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等判決日期112.08.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3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6.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