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孟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孟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孟修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巫孟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於同一期間內反覆犯罪,其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亦相似,侵犯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回覆表示「請從輕量刑」等意見(見本院卷第7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強制換頁==========附表:
受刑人 巫孟修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七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六罪)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8日至110月8月2日間110年12月8日、12月10日、12月22日、12月9日至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110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111年偵字第1259、610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42、30298、30661號、112年度偵字第165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60、256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3日113年0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60、2568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3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3年03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1號(執行中,定應執行刑有期徒2年1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71號(執行中,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