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昱銓
被 告 劉維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