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義成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3
年3月26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79元(按本院第一
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
計算),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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