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國雄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國雄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41號判處拘役59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已於民國99年11月2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時表示「我每天都在工作,還要加班,我沒辦法常常請假來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而且常請假還要被扣薪水,都比易科罰金的錢還多,也沒時間去執行勞動服務180小時,我願意繳納易科罰金」。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本件受刑人於本院前開判決緩刑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至該署執行科訊問時表示:我每天都在工作,還要每天加班,我沒辦法常常請假來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而且常請假還要被扣薪水,都比易科罰金的錢還多,也沒時間去執行勞動服務180小時,我願意繳納易科罰金,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我的緩刑等語,有報到筆錄1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有無法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之情形,且其情節重大,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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