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志銘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因尚有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簡大倫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