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朱暉明 相對人 江南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南墉之被繼承人 江馮梅枝 於民國94年5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20日起至95年5月2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4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其中部份借款予以償還,目前尚有一張94年5月10開立於,95年5月10日到期,票號NO:013430,面額300,000元之本票,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番子││954-5│旱│233.00│全部││││││寮│││││││├──┼───┼────┼──┼───┼─────┼─┼──────┼───────┼──────┤│002│嘉義縣│水上鄉│番子││954-11│旱│162.00│全部││││││寮│││││││├──┼───┼────┼──┼───┼─────┼─┼──────┼───────┼──────┤│003│嘉義縣│水上鄉│柳鄉││949│建│21.29│21分之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