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八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88.2.1│86.3.11至88.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9438號│90年偵字第43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0年易緝字第2號│93年上訴字第1555號││實│││││審├──────┼──────────┼──────────┤││判決日期│90.3.6│94.4.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0年易緝字第2號│93年上訴字第1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4.2│94.4.1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0年執字第2490號│94年執字第5986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6.3.11至88.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439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1555號│││實│││││審├──────┼──────────┼──────────┤││判決日期│94.4.13││├─┼──────┼──────────┼──────────┤││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1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13││├─┴──────┼──────────┼──────────┤││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5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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