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署押等罪,經台灣台中、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羈押│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6.9.11及86.9.12│86.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24535號│86年偵字第245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1年易緝604號│91年易緝604號││實│││││審├──────┼──────────┼──────────┤││判決日期│91.12.20│91.12.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1年易緝604號│91年易緝6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2.25(撤回上訴)│92.2.25(撤回上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4665號│92年執字第4665號│││執義股│執義股│└────────┴──────────┴──────────┘┌────────┬─────────┬───────────┐│罪名│偽造署押│常業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1.2.10│90.10.19至91.1.3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緝字第441號│91年偵字第2201、389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易字第42號│92年上易字第576號││實│││││審├──────┼─────────┼───────────┤││判決日期│92.4.10│92.11.18│├─┼──────┼─────────┼───────────┤││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2年易字第42號│93年台上56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5.4│93.10.28│├─┴──────┼─────────┼───────────┤││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1541號│93年執字第9431號││││執義股│└────────┴─────────┴───────────┘┌────────┬──────────┬──────────┐│罪名│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87.4.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7年偵字第882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上易字第1451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3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上易字第14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2.31││├─┴──────┼──────────┼──────────┤││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1027號││││執義股││└────────┴──────────┴──────────┘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