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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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森川選任辯護人洪千雅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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