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陳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家亮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