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陳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家亮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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