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37號
原   告 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隆盛
訴訟代理人  金軒甫
       郭永明
被   告  麥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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