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20號
原   告  蘇靜慈
原告與被告 鄭秀謹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具體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提
起異議之訴之法律依據,及其構成理由及事實),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說明其計算方式),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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